国家税务总局令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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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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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 二、金融企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市国税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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