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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
房产税

关于对昆明××饭店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函

1997年3月27日 国税外函[1997]028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税咨发(1997)第001号文《关于请明确昆明××饭店应纳房产税的请示》要求对中港合资昆明××饭店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予以答复。经研究,我司意见: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应以房产原值为税基计征房产税。对于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房产原值或记载不准确、不合理的,应重新估价计征,也可采取依租金收入等其他方式计征房产税。因此,依据昆税外字(88)17号等规定对昆明××饭店依其所拥有的房屋固定资产按当年年初的账面余额计征房产税,符合现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也比较简便,在没有其他新的规定之前,以继续执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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