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各类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类培训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82号)下发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根据总局党组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以“能力建设为主题”,以需求为导向,抓管理、抓规范、抓提高,大力加强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了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执行培训工作有关制度方面,还存在管理不严、管理缺位、管理不规范等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借培训之机组织学员参加营业性洗浴、娱乐、保健等活动,有的组织与培训无关的考察活动,有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有的学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发[2001]8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类培训班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禁安排与培训无关的活动,加强对各类培训项目的审核
各级税务培训施教机构在培训期间严禁组织学员到营业性洗浴、桑那、美容、保健、健身、歌舞等场所参加消费活动。在培训施教机构内部为活跃学员业余文化生活而安排的文娱活动也要文明、健康,不得影响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
培训考察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度。考察单位和地区要列入培训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批,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培训内容,可适当安排与培训紧密相关的教学考察,但考察要严格限定在培训施教机构所在地区进行。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含考察等日程安排)要及时报有关部门批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类培训项目的审核,严格实行归口管理、计划管理、预算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各类培训。经批准举办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及地点进行,不得自行更改。
二、严格按照培训收费规定执行,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
凡纳入总局培训计划、由总局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所需培训费、资料费纳入总局预算,由总局统一划拨培训施教机构。培训施教机构可按规定标准向系统内学员收取住宿费(处级以下人员40元/人·天,司局级人员60元/人·天)、伙食费(5元/人·天),提供的其他服务或代理服务(如长途通信费用、使用INTERNET网费、洗衣费用等)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学员按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或自理。学员索取发票(或收费凭证)时,施教机构应如实开具,不得以培训费名义或与住宿费用混开,更不能以其他禁收费用的名义开具。
除上述费用之外,培训主办单位和施教机构承办的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各级税务机关拨付给税务系统施教机构的培训费主要用途是支付参训人员食宿补助、交通费用、租用教学场地、聘请教师等直接用于教学和管理费用,不允许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活动或截留为收入。以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均要由培训主管部门安排在规范的施教机构举办。委托系统外施教机构举办培训班要按市场机制规范运作。
要严格对培训费用的管理,实行培训班主(承)办单位负责人或施教机构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做到令行禁止。对违规行为,要追究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直至取消施教机构的办班资格。
三、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系统培训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监督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不断总结办班经验,加强办班管理,特别是加强非课程环节的管理工作,要把整个集中培训阶段作为税务干部作风养成的过程来抓。引入ISO9000系列标准管理的单位要借鉴或推行《质量管理 培训指南(ISO90015:1999)标准。要勤俭办培训,倡导良好学风,实行规范化运作,促进税务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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