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有关税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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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商船。

“缔约一方的船员”是指在该国商船上工作或服务的并列入船员名单中的全体船员。

第十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该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缴纳。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航运企业或组织所属或租用的船舶在该方境内进行国际海上运输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入应不征税。

本协定于1974年6月4日在索非亚签订,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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