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
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
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
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
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
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
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
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
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
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
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
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第4款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6条 诈骗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5条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上述资料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