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 财政部令第62号

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6年*
*
增值税*
*地方*
*
民族贸易*

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3号二○○六年八月七日 【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财税[2007]133号 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89号 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9]141号 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信息产业部备案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