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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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03号二○○六年八月七日 【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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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相关文件 财税[2007]133号 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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