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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编辑时间:2006年09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2006-08-30
*财政部* *2006年* *资源税* *税额标准* *钒矿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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