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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编辑时间:2006年09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2006-08-30

*财政部*
*2006年*
*
资源税*
*
税额标准*
*
钒矿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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