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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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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8年12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2006-11-17

*财政部*
*2006年*
*
增值税*
*
东北地区*
*
退税*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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