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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7年05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4号 2006-11-22

*财政部*
*2006年*
*
所得税*
*
捐赠*
*
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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