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6年*
*契税*
*特别*
*改制重组*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2006-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财税[2008]175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