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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管理*
*检查*
*
检查证件*

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5日 国税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 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经总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国、地税务机关以征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2006年5月1日启用新版税务检查证后,旧版税务检查证同时作废,

  二、各省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税务检查证的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合同样本规定执行 检查证件需用数量由各省国、地税务局分别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规定签订印制合同(质量标准、合同样本、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三、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省××市××县国家(地方)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 (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级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

  四、税务检查证换发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发放人数。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要清点数量,并造册上报地市级税务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检查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确保换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新版税务检查证的式样、防伪功能等特点告知社会,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1:

“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

 一、皮夹部分

  1.1 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1619-1992。
  1.面子厚度要求0.7mm,其他部位0.5mm。
  2.外观质量要求:革面平整,色泽均匀,不脱色,无严重裂面。露面部位不允许有面积超过2平方毫米的糙斑、虱叮存在,烫线明亮,宽边一致,边距顺直。
  3.缝制:针距明线9~11针/ 25mm;缝线边距2~3mm;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倾斜。露面部位无露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4.装配:里心装配平服整齐,误差不得大于0.5mm;包边平直,宽窄一致;方角不翘角、露角、圆角圆正,裥花均匀;粘合牢固,不脱胶。
  5.装潢配件:表面光滑端正,镀层不起壳,不脱落,安装牢固。
  6.成品:边口平服,厚薄均匀,洁净。

  1.2 设计要求
  皮夹材质为棕色牛皮。尺寸规格如图1-1所示(略)。
  1.2.1 国徽
  国徽为紫铜冲压成型、镍珞镀层,表面呈金属光亮银白色。
  1.2.2 名称
  证件名称为银色电化铝烫印。
  1.2.3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正小标宋简体,14pt。
  “税务检查证”--方正魏碑简体,26pt。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方正小标宋简体, 14pt。
  (字样参考图1-1所示)(略)
  1.2.4 背面
  背面设计尺寸按照图1-2所示。(略)

 二、证卡部分

  2.1 质量要求
  2.1.1 纸质
  纸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3523-1999A等。
  1.纸张为250±9.0g/㎡本质纸。
  2.外观质量要求:切边整齐洁净;纤维组织均匀,符合订货合同规定纸样;纸面平整、不允许有斑点和条痕等纸病;纸张色泽应一致。
  3.挺度不小于0.85g/㎡;白度不小于92%;施胶度不小于1.5mm;耐破指数不小于2.00kPa·/㎡g;平滑度不小于40s;挺度(纵/横)不小于5.0/3.0mN·m;尘埃度 0.2~1.5平方毫米不多于28个/㎡,其中黑色尘埃、大于 1.5平方毫米不许有。
  2.1.2 油墨
  普通油墨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2-1999之合格品。
  防伪油墨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001.1-1997之紫外激发荧光油墨。
  a.无色荧光油墨:不含色料的紫外线激发荧光油墨,在自然光下印刷品为五色或仅有极浅淡的颜色。
  b.有色荧光油墨:含有色料的紫外线激发荧光油墨,在自然光下其外观具有颜色。
  2.1.3 印刷
  印刷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 2-1999之合格品、CY/T 5-1999之一般印刷品。
  版面干净,无明显的脏迹;颜色符合付印样。文字完整、清楚,位置准确。印刷品密度范围:黑(BK)1.20~ 1.50;亮调再现为3%~5%网点面积。网点清晰,角度准确,不出重影。50%网点增大范围为10%~25%。

  2.2 设计要求
  2.2.1 尺寸
  证卡尺寸规格如图2-1所示(略)。
  2.2.2 字体
  字体除特殊标明外均为黑色胶印油墨印制。字体样式参考图2-1(略)。
  a.“照片”:方正楷体简体,13pt
  b.“(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方正楷体简体,7pt,行距11pt
  c.“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机关”等:方正仿宋简体, 11pt,行距24pt,平长96%
  d.“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证号”:方正仿宋简体,11pt,行距13pt,平长96%
  e.“发证机关章”:方正书宋简体,9pt,平长96%
  2.2.3 底纹
  底纹为满版税徽图形矩阵排列。颜色为专色绿(另附)加20%网胶印。制作方法及尺寸见图2-2(略)。

 三、塑封膜部分

  3.1 质量要求
  纸材为证件塑封用PVC膜。表面印制激光镭射彩色税徽图案。常态透明,变化角度时图案呈现七彩颜色。

  3.2 设计要求
  塑封膜尺寸规格见图3-1(略)。图案为矩阵排列税徽图形。制作方法详见图3-1(略)。

 四、附录部分

  4.1 成品效果图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检查证(棕色)成品效果图。左为正面展开,右为里面展开示意。
  图4-1(略)
  注:税务系统各稽查局为检查证的打印设计了专门的软件,如果征管类检查证也使用此软件,印刷格式如下图所示(略)(此软件各省国地税局均有)

  附件2:

《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
合同

甲方:××税务局
乙方: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
二00五年 月


  _____________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货物清单;
  (3)报价表;
  (4)《税务检查证》样本检验报告;
  (5)《“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
  (6)中标通知书。
  (7)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采购合同。

  2.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提供税务系统稽查类检查证__________本。
  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要求,满足甲方5年内合同货物的续购需求。

  3.交货时间及地点
  本合同交货时间:自合同签署后二十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__________税务局。

  4.合同金额
  本合同中稽查检查证的单价为人民币陆元叁角伍分(¥6.35),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

  5.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甲方:指××税务局。
  (2)乙方:指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
  (3)招标人:指国家税务总局。
  (4)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资金。
  (6)货物: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
  (7)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
  (8)天:指日历天数。

  2.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及其它信息。

  4.专利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

  5.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伍万元(¥50,000)履约保证金。
  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以银行汇票、转账支票提交。
  5.4 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到货验收合格二十四个月后;乙方在提交合同复印件、各使用单位出具的《“税务检查证”验收单》及付款申请后招标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6.包装
  6.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6.2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腐蚀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装卸及长途运输。
  6.3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6.4 “税务检查证”每50本一札,200本(4札)装一盒,10盒装一箱(共2000本)。包装箱上须注明:检查证名称、装箱人、质检人员工号、发送日期、收货单位。

  7.运输
  7.1 乙方负责将印制完毕的“税务检查证”运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
  7.2 送达后,必须填写《“税务检查证”验收单》(一式两份),并经甲方验收人签字、单位盖章,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7.3 不论用何种方式运输,所有运保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乙方在中标后,甲方有权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检查证样本对乙方提供的检查证进行比对与检测。
  8.2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8.3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照乙方在投标时提交的样本检测指标数据(皮革检测和纸张检测两部分)进行抽查检测,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同时以投标时提供的样本检测指标数据为合同标准,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不低于此标准。
  9.2 乙方应保证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质量在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并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使用五年。
  9.3 对达不到合同规格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二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被更换货物的保质期为自更换之日起十二个月。
  9.4 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8.3条之规定在使用前对乙方提交的货物进行抽查检测。如果被抽查的样本有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提交货物进行更换。
  10.2 乙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偏差负有责任,如在质保期内,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损坏率达到30%,甲方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应用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该货物的价格。
  (3)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招标人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乙方须在五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1.2 付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付款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凭付款申请及发票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第二次付款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凭《“税务检查证”验收单》、付款申请及发票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

  12.价格
  12.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按中标价格执行。

  13.合同变更
  13.1 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修改书。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4.3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5.误期赔偿费
  15.1 除14.3所述情形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通知招标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15.2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五(1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实施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17.不可抗力
  17.1 尽管合同条款有关于违约处罚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二十(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的协议。

  18.破产终止合同
  18.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8.2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9.争端的解决
  19.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15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19.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19.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合同语言
  20.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0.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1.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2.税费
  22.1 合同货物及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件3:

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胥凌燕
  联系方式:电话:010-58767578。传真:010-58767950。移动电话:13366213539。 Email:freecelia@hotmail.com。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双井富力城C8座2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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