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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6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2006-11-02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发票* *管理* *使用期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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