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 2006年文件

基本法规 | 税种目录 | 优惠规定 |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7年02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6号 2006-11-29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
增值税*
*
电力*
*
天生桥*

广东、广西、贵州省(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天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暂按照13.6%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二、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暂按照14.45%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电力公司、天生桥一级水电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2001]93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