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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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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393  | 
		湖南省株洲市 |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92  | 
		四川省资阳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340  | 
		江苏省常州市 |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367  | 
		山东省青岛市 |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176  | 
		江苏省南京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83  | 
		湖南省株洲市 |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48  | 
		四川省眉山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34  | 
		湖北省武汉市 |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71  | 
		安徽省铜陵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76  | 
		四川省成都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85  | 
		河南省洛阳市 |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 
		
		40  | 
		湖北省襄樊市 |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143  | 
		北京市 |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41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116  | 
		湖北省武汉市 |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 
		
		262  | 
		贵州省贵阳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152  | 
		湖南省株洲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60  | 
		江苏省常州市 |  
		| 
		合                
		计 | 
		
		      3,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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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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