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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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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4号二○○六年三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对重点税源企业要求建立监控、预警、报告和通报机制。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人负责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制度

  (一)确定重点税源。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应缴所得税收入总额应占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额的50%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1)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
(2)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含);
(3)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的企业(见附件1);
(4)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
(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应作为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

  (二)建立规范档案。对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的企业,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税企间的沟通机制,按行业、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要按月、季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月度、季度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要按年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三)指定专人负责。各地应建立高效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和全方位地了解重点税源变动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化趋势,并适时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预测。省级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地对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上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省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应于2006年4月底前通过软盘或光盘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机制

  针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各地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将涉外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和收入分析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月度分析。各地应按月对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月度收入情况进行简要分析。重点是结合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情况,对本地区月度收入出现异常(同比增幅±20%)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增减因素分析。各地应在次月8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度收入异常变动的情况和造成变动的原因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见附件3)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无异常情况可不报。

  (二)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各地应按季度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利润总额等相关经济指标、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情况和累计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填写《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见附件4),以便评价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状况,及时发现入库不平衡等问题,对本年度收入进行预测。各地应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就上季度预缴所得税情况填写《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以及书面分析报告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年度分析。年度分析分两个阶段进行:

  1.各地在第四季度终了后,要结合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对上季度预缴情况和全年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凡是影响当年本地区收入增减的主要因素都要进行比较详细、系统的分析。上述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2.各地要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经营、税收情况和本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见附件5),分析应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全年度经营和纳税情况、相关经济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全口径)、对全年收入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析、税负分析、对次年度收入的预测等。在年度分析时,对于全国范围的分行业、分地区、分企业规模等税收和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利润率),各地可参考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上下发的《2000-2003年涉外企业基础数据》和《2004年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上述年度分析报告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应于次年8月25日前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数据采集和分析报告上报要求

  各地在确定涉外重点税源企业和填报分析表时,要充分利用计统部门的“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尽量从该系统中采集数据。对于上述系统中没有的涉外重点税源企业,要单独建立档案。

  各地可通过传真(010-63417977)或总局FTP(网)(路径:总局/CENTRE/国际司/征管处)上报月度、季度分析材料。年度报告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为便于统计分析,上报的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四、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总局将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情况、所得税收入情况、上报的收入分析报告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通报,重点考核上述工作的质量和时效性,对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和收入分析工作开展质量较低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的措施和办法,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有效地加强对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

  附件

1.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2.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
3.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
4.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
5.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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