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个人所得税*
**
*补贴*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二○○六年三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