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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世界艺术家联合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七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09号2006年4月2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美国世界艺术家联合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7家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45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世界艺术家联合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韩国放送广告公社北京代表处、日本财团法人国际通信经济研究所北京代表处、大韩商工会议所北京事务所、美国华盛顿州国际交流协会北京代表处、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北京代表处、美国LONMARK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等七家常驻代表机构,所属国家(地区)相关部门均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美国世界艺术家联合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上述七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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