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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6年11月04日        来源: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68号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
消费税*
*
*
*一般*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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