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收法律
| 基本法规| 税种目录| 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6年11月04日 来源: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68号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消费税* *酒* *一般*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