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增值税* *农业产品* **
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2006-08-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信息产业部备案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