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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6年11月04日        来源: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6]86号2006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
营业税*
*
服务费*
*
不征*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中国收养中心涉外收养服务费免征营业税的函》(民函[2005]699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你部所属中国收养中心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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