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收法律
| 基本法规| 税种目录| 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6年11月04日 来源: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6]86号2006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营业税* *服务费* *不征*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中国收养中心涉外收养服务费免征营业税的函》(民函[2005]699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你部所属中国收养中心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