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8]171号 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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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8年12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
增值税*
*
税率*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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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5号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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