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 2007年文件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11年04月05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55号 2007年12月10日

*财政部*
*2007*
*
所得税*
*
捐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失效 财政部令第62号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公开各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