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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11年04月05日        来源:北大法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
*2007*
*
印花税*
*
税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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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1号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废止 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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