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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11年01月16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
*综合*
*保安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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