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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7年12月16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9号 2007-10-12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外运*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8号)规定,2007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省(区)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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