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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7年12月02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36号 2007-11-18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
技术开发费*
*
南方机车*
**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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