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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7年05月17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
营业税*
*
服务业*
*
水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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