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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9年0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2007-06-07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增值税*
*税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抄送: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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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废止 国税发[2009]7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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