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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7年10月27日        来源:不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01号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地区*
*
出口加工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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