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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8年08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2008-08-01

*财政部*
*2008*
*消费税*
*乘用车*
*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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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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