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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9年12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9号 2008-08-15

*财政部*
*2008*
*综合*
*商品储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税[2009]151号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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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财税(2008)824号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发展,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免税政策的对象是指承担各级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l、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左上角处需加盖本企业法人公章,下同)。
2、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承储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库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相关文件或拨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储备贷款的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对复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复印件留存(原件返回)并及时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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