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9号2008-10-22
*财政部* *2008*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9]89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税务网) 最近编辑: 2009年05月28日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