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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8.03.17 财税〔2008〕14号

【财政部】
【2008】
【营业税】
【数字电视】

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心)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2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两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其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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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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