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7.18 财税〔2008〕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日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