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外地驻青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94号 二○○九年六月八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地税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外地驻青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杜绝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现对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一、办理法人性质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
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各自的归属进行管理。2009年起新增的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并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办理非法人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2009年新设立的实行跨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作为分支机构管理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其施工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点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其施工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点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
在我市进行施工但在当地均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号2009-01-06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在基础信息预认定环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情况进行核实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并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各基层局应告知本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税所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应扣缴税款。
三、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