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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文件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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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8】
 【滞纳金】
 【优先权】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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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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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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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10日 | . | 
| 相关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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