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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3.07 国税函〔2008〕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企业所得税】 【交通银行】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夏、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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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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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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