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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8.03.18 国税函〔2008〕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7〕31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37万元(详见附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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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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