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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8年04月12日                    来源:其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3-21 国税函[2008]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营业税*
*服务业*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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