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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3.26 国税函〔2008〕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企业所得税】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北京、上海、广西、山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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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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