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基本法规     税种目录     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8年07月13日                    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8-3-27 国税函[2008]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个人所得税*
*股份分红*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