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11号、闽国税发〔2008〕2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枣红新) 24.3×(60+24)硬盒翻盖 59.12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软灰) 24.3×(57+27)全包装 121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金典) 24.3×(57+27)硬盒翻盖 137.65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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