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11号、闽国税发〔2008〕2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枣红新)  24.3×(60+24)硬盒翻盖  59.12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软灰)   24.3×(57+27)全包装   121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金典)   24.3×(57+27)硬盒翻盖  137.65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