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2008.03.26 国税函〔2008〕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消费税】
【卷烟】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11号、闽国税发〔2008〕2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枣红新)  24.3×(60+24)硬盒翻盖  59.12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软灰)   24.3×(57+27)全包装   121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金典)   24.3×(57+27)硬盒翻盖  137.65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