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2008.04.21 国税函〔2008〕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发票】
【中国网络通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需要,规范企业发票使用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发票联次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鉴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完备的电子计费帐务系统,并可保证发票电子存根信息可靠存储5年以上,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使用单联或两联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发票相关数据。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