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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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06 国税函〔2008〕3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出口退税】
【退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年度出口商品编码问题
  企业在年底报关并于第二年结关的出口商品,如商品编码发生变化,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新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出口商品退税率等信息,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二、扩展商品编码问题
  将200190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扩展为: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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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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