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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05.20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契税】 【产权】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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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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