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基本法规     税种目录     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2008年08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2号 2008-07-11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契税*
*土地使用权*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