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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08.09.24 国税函〔2008〕80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消费税】
【适用税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顺系列部分车型消费税适应税目税率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7〕2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轻型商用客车基本车型产品基础上,不改变车身及动力总成等系统,仅对车内座椅进行调整生产的客车,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应按照中轻型商用客车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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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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