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        基本法规     税种目录     行业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2008-09-28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虚拟货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

 

(来源:中国税务网)                         最近编辑: 2008年11月01日

.
相关内容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