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8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26号 2008-11-18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增值税】 【混合销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文件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6月28日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