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短期投资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中的咨询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也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业务。
二、财税字〔1994〕第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该项规定是针对从事不同类型三产业务的新办企业而言的,不同类型三产业务所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同,企业应按其从事的主营三产业务确定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能混用;但仅从事某一类三产业务的企业(比如仅从事咨询业的企业),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你局可以按照财税字〔1994〕第001号文件规定,对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度收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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